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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西發(fā)布了地方標準《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4/T1703—2018),自2018年7月30日實施。該標準主要包括煙塵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煙氣黑度5項控制指標,排放限值分別為5mg/m3、35mg/m3、50mg/m3、0.03mg/m3和1級,并提出了低熱值煤燃煤發(fā)電鍋爐煙塵排放限值為10mg/m3、W型火焰爐膛的燃煤發(fā)電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100mg/m3。標準還要求,新建煤電鍋爐和位于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的現有煤電鍋爐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、有色煙羽等現象。以下為標準全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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